【转载】关于废止《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6-28 15:45 / 查看:133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1日发布关于废止《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3〕355号),决定废止《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珠国土字〔2013〕1016号,规范性文件编号:ZBGS-2013-021),土地、矿产、测绘行政处罚适用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

一、《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3日制定《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矿产、测绘案件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统一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通知》实施以来,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对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废止《通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上级部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修改完善,《通知》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2022年8月16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2 号),该办法根据最新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对我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进行了细化量化,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中部分处罚依据、裁量幅度与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上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冲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据此,《通知》应予以废止。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已发函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意见,并于2023年3月15日至3月24日在市政府网站和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已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今后,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矿产、测绘等案件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直接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2号)的相关规定。